关于第23409942号“舒尔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23409942号“舒尔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2518号重审第0000000187号

       

      申请人:北京康达人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2518号《关于第23409942号“舒尔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8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157941号“舒尔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在被诉决定作出后引证商标被撤销的事实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但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7月27日第1657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