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28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04号 - 申请人:上海元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542885号“伯乐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04号

       

      申请人:上海元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2885号“伯乐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4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也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实现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当实现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整体未形成可区分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