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2138602号“臻艺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27号
申请人:费县金原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8602号“臻艺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3471号“臻艺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8662号“臻艺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85期《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工服务;木工;家具修复;家具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建筑物修复;建筑施工服务;室内装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安装门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臻艺”,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工服务;木工;家具修复;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加工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建筑物修复;建筑施工服务;室内装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