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8490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17号 - 申请人:中山普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3384909号“PN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17号

       

      申请人:中山普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友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4909号“PN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5054号“P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