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54070号“唐潮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54070号“唐潮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776号

       

      申请人:段永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4070号“唐潮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05239号“唐潮”商标、第13502282号“唐潮”商标、第4722867号“大唐潮Da tang chao及图”商标、第29831295号“唐潮古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外观、含义、呼叫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唐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