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保护大而不强,《新商标法》还需回应三个问题

时间:2018-05-08


    中国2017年商标申请的总数量是574.8万件,占全球比重的80%; 2017年中国GDP全球排名第二,占全球GDP总量的15.6%。从这两个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在商标的保护利用上处于大而不强的现状。中国有庞大的商标数量,但是商标数量与品牌产出的价值其实是不对等的。请大家关注到2017年中国商标申请数量排名前50的申请的人状态,自然人占30%,显示出了在商标申请中存在着较多的自然人的投机行为。其中排名第一的自然人一年申请了5767件商标,比排在第二的阿里巴巴公司还多了665件。自然人在商标申请中的投机行为,不仅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同时也警醒企业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应对。再请大家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近五年的商标新收案件的数据,除了2014年的新收案件数量略微有回落以外,总体还是上升的趋势,其中2017年的增幅较大,增幅达到了39.6%。这体现了商标司法保护趋势是逐渐增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7年司法保护的十大案件,其中有三起是涉及到商标的。从这三起商标的案件来看,特别是影响力比较大的商标案件,可以看出目前中国针对商标的司法保护的焦点是集中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跨类保护、恶意抢注以及通用名称的判断的标准上。个人认为,在目前的商标审查中,对于商标是否为品通用名称的判定尚欠严谨,企业在申请注册某一个商标时,审查员经常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简单地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为此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来证明该商标并未成为通用名称,而且想得到商评委和法院的支持也是比较困难的。

    谈到商标法修法的展望,2018年3月20日商标局向社会发出了通知,公开征集商标法修法的意见。现行的商标法是2014年5月1日实施的,距今不足四年时间,新一轮的修法工作就将要开展了。从企业角度探讨这个问题,有三点建议希望得到采纳:第一,加强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的保护,但是在商标授权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权利人对驰名商标在跨类保护方面的请求经常得不到支持。比如“娃哈哈”已经被认定为食品饮料类别的驰名商标,但是他人仍在建筑材料或者电器的类别上成功注册了“娃哈哈”的商标。比亚迪在汽车领域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仍被他人在电视机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比亚迪” 的商标。因此我建议在本轮修法的过程中,能够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注册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的规则,以加大保护力度。

    第二,增加商标使用的法律义务。中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的原则,强调的是申请注册从而产生商标的权利,却忽视了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导致催生了大量闲置商标,占用了商标资源,也影响了其他企业正常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我建议在本轮修法的过程中,在商标初审公告和续展的环节增加商标使用的法律义务。比如在商标注册的公告、续展过程中,需要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如能提供,就可以继续注册,如不能提供,则可以考虑是否采取延期注册等做法。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据,建议商标局可以依职权进行撤销注册。

    第三,严惩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律师或者代理机构的代理人恶意抢注比较知名的商标的现象,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背后的原因一个是我国商标注册成本非常低,这也导致他人及时抢注商标后,发现问题也无需承担太多的法律后果,导致这种现象持续不断地发生。因此我建议在商标法中应对恶意抢注行为规定严厉惩罚,比如在认定抢注人是恶意的前提下,直接判令抢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对律师和代理人进行额外处罚。

    作者: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