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9
最近知产圈发生了一件爆炸性的新闻:“中央电视台的《同一首歌》,竟然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中央电视台旗下的“同一首歌”商标被个人郭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而且中央电视台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因此商标作废。
《同一首歌》作为央视综艺类的一个栏目,曾经可以说是红遍了大江南北。不过随着导演易主节目停办,曾经辉煌岁月早已经灰飞烟灭。而且其商标品牌近日也已经被撤三,《同一首歌》是要跟观众彻底说再见了吗?
2017年郭永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向商标局对“同一首歌”的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
但是根据商标流程的状态显示出,同一首歌”商标于2004年申请注册,最后一次的操作是在2014年的商标续展,也就是说在商标10年有效期满之后进行商标续展,所以在2014年前中央电视台都还是很重视这枚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
商标局在受理了他人的撤三申请之后,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但在2017年4月,就有人向商标局发起商标撤三申请,然而中央电视台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竟然一直都没有提交过材料。
因此不管该商标曾经有多么地辉煌,只要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没有真正使用过,在如今商标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之下,可能随时都会面临着被他人撤三。
“同一首歌”商标抢注频繁
其实在刚开始时,“同一首歌”仅在几个重要类别注册了商标。在2005年“同一首歌”商标遭8家企业抢注,成为了烧酒、洗发液以及服装的商标名称,其中最早一家下手抢注的企业,居然没被央视发现,其授权生产的产品早就已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从“同一首歌”商标的撤三与抢注,也可以反映央视对自己商标的管理疏忽。
所以提醒企业平时一定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各种凭据,如果有商标三年内未使用的,也一定要注意将商标尽快使用起来,包括公司变换地址,这样就会使得公司无法收到“撤三”的公告使公司失去上诉的最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