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9
商标作为标识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的标志,其作用主要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可以方便消费者选择合适的商品或者服务,因而商标就需要具备相应的显著性、认知度。假如一枚商标具有出众的显著性以及较高的认知度,这枚商标就可以称为优质商标,商标价值甚高。
前一段时间河南人俞春永以100万元高价转让其第33类注册商标“洪荒之力”;这枚“洪荒之力”商标的转让费竟然高达100万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了极高的认知度。
为了让商标有较高的认知度,有些人就会采用傍名人的策略给商标取名。比如有人就向商标局申请了第33类注册商标“润之习”,众所周知“润之”是毛泽东主席的字,“习”则是习近平主席的姓氏,这件傍名人商标的手法真可谓“非同寻常”。
起初“润之习”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断然驳回不予以注册;然而申请人并不认同商标局的决定,继而便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并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就比如产品包装、相关微信公众号、以“润之习”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等,希望能够证明“润之习”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
商评委经过审理后认定:申请商标由汉字“润之习”构成,然而“润之”是毛泽东主席的字,“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任领导人习近平主席的姓氏,将“润之”及“习”这两个要素组合作为商标来使用,很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商评委据此便驳回了“润之习”商标复审申请不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当中明确地指出,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造成了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认定为商标容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申请人在给商标取名的时候,切忌任性采用“傍名人”的策略不要存有侥幸的心理;此种策略很容易导致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则,进而就会导致商标无法被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