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引纠纷!陕西独角戏角色“王木犊”究竟属于谁?

时间:2017-10-30

    大家都知道一个容易记忆的商标名字将会为企业减少高昂的宣传费用,尤其是跟知名人士相关的名称,更是在容易记忆的同时还会让人产生于该知名人士有关联的认知,因此众多企业纷纷抢注知名商标,今天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说的正是这样的一个案例。

    说起“王木犊”,人们大多会想起那个举止木讷、操一口地道陕西话的汉子。现在“王木犊”这个名字已被注册为商标,而商标的注册人并非“王木犊”的表演者石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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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木犊”商标已被注册两年多

    2015年5月,“王木犊”被注册成商标。好听商标转让网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该商标相关信息得知该商标的商标分类43类商标,主要用于饭店;餐馆等业务。该商标注册人是一名姓刘的先生,注册地址为雁塔区科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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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注册了“王木犊”这一商标引起了石国庆的不满。今年6月,石国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宣告商标“王木犊”无效。

      10月18日,刘先生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通知书。目前,这一商标纠纷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阶段。

      “王木犊”表演者:对方有剽窃侵犯恶意应撤销商标

      好听商标转让网据悉,石国庆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出四点理由,认为争议商标“王木犊”侵犯了他的形象著作权和姓名权,应予以撤销宣告无效。

      石国庆认为,他在四川出生在陕西生活,让他汲取了两种地域文化的精髓,创造出了王木犊和李幺妹这两个很有陕、川鲜明特色的人物。他是陕西独角戏的缔造者和王木犊角色形象的创作者,王木犊是他的艺名,该名字拥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几乎成为他形象的代表。

      另外,石国庆还认为,他是“王木犊”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早在争议商标“王木犊”申请之前,他就对外发表和演绎了“王木犊”系列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在先著作权的剽窃和模仿,侵犯了他的在先角色形象著作权。

      石国庆表示,“王木犊”是他的艺名,他享有王木犊的姓名权,争议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对他的名誉造成损害。在创作和演绎“王木犊”时,他均以“我叫王木犊”的第一人称表演,“王木犊”已不仅是他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且声誉日盛,本名石国庆逐渐被人遗忘,大家都称他为“王木犊”。他也以“王木犊”自称并引以为傲,“王木犊”已成为他的艺名和符号,被广为宣传。

      此外石国庆认为,“王木犊”商标注册人刘先生与他同在西安,明知王木犊是他的创作作品及艺名,独创性强,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剽窃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撤销。

      商标注册人:石国庆未宣称艺名为“王木犊”

    对于石国庆方面提出的异议,商标注册人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赵良善答辩认为,“木犊”为陕西人常用方言,意为“孩子”,也是陕西人通常使用的人名,并非石国庆所饰演人物角色专用的称呼。刘先生之所以注册商标“王木犊”,是因为其妻子姓“王”,而小时候邻居叫其“木犊”,于是就注册了“王木犊”商标,从未考虑到石国庆曾演过的一个人物叫做王木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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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好听商标转让网还了解到,赵良善“王木犊”仅仅是石国庆在节目里饰演的人物角色名称,并不是其艺名。如果将角色名称“王木犊”认定为石国庆的艺名,是否他所饰演的所有角色如“李幺妹”、《走进八里堡》里的“王保顺”、《大宋提刑官》里的“童飞”等均可以认定为石国庆的艺名?

      此外,石国庆从未将“王木犊”作为其艺名进行过使用,其一直以“石国庆”自称,自我介绍时均为“陕西独角戏创始人石国庆,扮演王木犊等艺术形象”,从未宣称艺名为“王木犊”。而艺名指在实际生活中公开告知并使用的名称。

    赵良善还表示,角色名称“王木犊”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陕西独角戏本身享有著作权,但其中人物角色名称“王木犊”是简单的文字组合,不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所以不享有著作权。

    好听商标转让网据悉,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享有著作权。并且,刘先生所注册的商标“王木犊”是第43类商标适用于餐饮行业,未涉及石国庆在陕西独角戏中饰演角色的情节结构、人物特色、经典台词等,两者无任何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