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时间:2015-06-02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要求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员组成

    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为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有志创立驰名商标的企业;二是由国家核准注册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商标协会。

    个人会员为有较高的商标理论水平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工作者。

    商标评审委员会职权

    商标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合议形式并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体系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宗旨

    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其职能有:宣传、贯彻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协助会员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驰名商标;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商标的经营管理水平;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中国的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接受中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出版发行商标专业的书籍、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