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31
2019年1月1日起,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正式落地实施!然而,其影响力才刚刚开始!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为了逃避监管,微商、代购们一个个花样百出!
有人改用英文卖货;有人为了防止图片侵权,用手绘代替产品图;有人不发产品名,改用“暗号”……
殊不知,在违法的边缘试探,是没有什么好下场的。不管是电商平台还是代购、微商、网络直播的博主,如果不想“玩火自焚”,就得乖乖遵守《电商法》的规定。
微商、代购需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条规定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不管是什么代购个人开店,都需要营业执照,还要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电商法的重点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这两条规定,强调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这是国家坚定不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现。具体电商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细化条款请看下面这几条规定。
假货,无商标产品?电商全面下架!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划重点来了
过去提起电商平台的假货、三无产品, 大家都恨得“牙痒痒”,却似乎又无计可施。在以往电商平台会以“避风港”原则回避自己应尽的审查责任,直接或间接助长假货销售者气焰。
而《电商法》在确认“避风港原则”的同时,也强调了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即“红旗原则”。这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有“删除-公示”的义务,这将对打击假货和防止恶意投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在“避风港原则”下,电商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若未采取法定必要措施,应就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红旗原则”下,电商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直接就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全部损害与涉案平台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在拼多多上买了假货,拼多多肯定是“跑不了”了。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到,《电商法》对电商经营者、第三方平台都进行了有史以来严格的监管!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随着监管越来越严格,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几率会越来越小。
《电商法》的实施,固然是对微商、代购、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影响很大的,但也不是“赶尽杀绝”。如果微商、代购还想吃“这碗饭”,就要尽快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商标了。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