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权案同时遇上商标和专利,是谁说了算?

时间:2018-12-20



    一桩商标侵权案,牵扯出商标注册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究竟谁才是这个标识的真正主人?

     

    天下居然还有这么巧合的事!同一个标识,一方注册了商标,另一方申请了专利。最终撞到一块,各有各的理由,这如何是好,怎么判才是正确的?

     

    事件伊始

    这事说来也巧,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无意之间在市场上发现一款“某某宝”的凉茶,其突出使用的“寳”字商标与自身合法使用的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整体视觉效应近似,故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市监部门查处。

     

    这一查,查出问题了。

     

    通过两款包装的比对,都是以金色的“寶+背景图”为主图案,“寶”字均在界面中突出使用,且“寶”字都是繁体楷书,字体、颜色完全相同,文字、图案排列布局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右上角的文字,以一方是加多宝,一方是某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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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经过国家商标局查询发现,这个“寳”字商标是由王老吉有限公司在20121220日申请的第11926013号第32类,核准使用在果汁、可乐、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并于20168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815日。

     

    王老吉公司在取得商标所有权之后,在201699日签发授权书,授权加多宝公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并全权处理侵犯注册商标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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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监督管理局正要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查扣并调查的时候,被投诉者竟然拿出了一份《外观专利证书》复印件。该证书表明该企业使用的“饮料瓶(某某宝)”外观图在2016121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投诉者也以此否认商标侵权行为,称自己是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emmm...本来明朗的商标侵权案因为这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出现,突然变得扑朔迷离。这可如何是好,这案件到底怎么破?

     

    案件结果

    执法人员也不是吃素的,他们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让这个案件拨开迷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外观设计专利就在他人在先权利之中。

     

    《商标审理标准》

    对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界定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及使用日。

     

    通过对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的分析,“时间”成了该案的关键,还是讲一个在先权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就能清楚的看到,商标是在2016814日核准注册,而专利则是在20161214日才获得的,专利的获得比商标整整晚了4个月。

     

    由此,监督管理局认定“饮料瓶(某某宝)”的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害。最终,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对侵权企业进行查处与处罚。

     

    总结

    其实,该案件就是某家企业擅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去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想通过专利证书光明正大的侵权。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侵权行为,总有败露的时候,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如此而已。我们也进一步了解到商标与专利之间的判定也讲一个在先权利。

     

    同时,这个案例也警醒企业,无论是要注册商标还是申请专利,千万不要动“小心思”,企业长久发展需要诚信经营,也需要商标助力,当然这枚商标一定是“光明正大”成功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