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76254号“金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3976254号“金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48号

       

      申请人:晋江金童蚊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王南海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6254号“金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获准注册第1562173号“金童”商标、第1985492号“金童”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此外,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5960号“金童手工JIN TONG SHOU 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盆(容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金童”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金童”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