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85698号“昆仑润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3985698号“昆仑润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41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5698号“昆仑润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690号商标、第1436402号商标、第13226327号商标、第167761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注册具有恶意,不应作为在先权利障碍。且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注册具有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