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38275号“橙果在线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6038275号“橙果在线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63号

       

      申请人: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8275号“橙果在线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0055号“橙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17718号“果橙 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包含相同文字“橙、果”,仅排列顺序不同,鉴于中文有从右至左或从左至右的认读习惯,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