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63970号“LIFESA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6363970号“LIFESA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41号

       

      申请人:新贸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63970号“LIFESA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8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无任何关联,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拟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LIFESAVER”与引证商标“LifeSaver”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电路、电开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射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