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16314号“國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4816314号“國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36号

       

      申请人:建湖县冈西镇国凤酒水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6314号“國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8628号“國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汉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