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56520号“JINGCE ELECTRON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5256520号“JINGCE ELECTRON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210号

       

      申请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6520号“JINGCE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34043800号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243189号商标、第8830957号商标、第4832877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