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7
关于第11539544号“READINGKID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鼎邦利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明明
申请人因第11539544号“READINGKID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39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
1、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发票;
3、关于复审商标的公众微信号信息及官方网站信息。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瑞丁凯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该份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仅能证明瑞丁凯思(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购买了教育辅助服务及非学历教育服务,不能证明其对外出售了复审服务,且该份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