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87004号“ACCU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7004号“ACCU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77号

       

      申请人:NOVOZYMES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004号“ACC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2323号“AC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的行业具有较大差距,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官方中文网站的介绍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清洗内窥镜和其他医疗器械的酶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酶(非医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尾文字相同,字母组成相近,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