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32290号“MO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4

     

    关于第34832290号“MO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0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卓视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2290号“M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0903号“MO&CO.”商标、第11933470号“MOCC”商标、第13833446号“M.O.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