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045号“SAFE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045号“SAFE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14号

       

      申请人: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045号“SAFE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字组合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欧盟、美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欧盟、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FEPARK”指定使用在“轨道运载工具刹车;商用运载工具刹车”,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