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07787号“慧投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1

     

    关于第14007787号“慧投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7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中佰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文婷
      
      申请人因第14007787号“慧投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543号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指定服务项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慧投网”网站ICP备案信息;2、慧投网相关页面截图;3、慧投网微博相关页面截屏;4、众财网关于“慧投网理财安全吗?”文章相关截屏;5、申请人展业卡照片及相关《委托印刷合同》、收款收据;6、成都长豆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广告投放合同》;7、成都与俱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广告投放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经济预测服务上。
      2、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8、《网页设计制作合同》;9、申请人所获荣誉;10、核证供应商核查报告;11、公司照片、宣传册、名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案件审理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指定期间内众财网关于慧投网业务的相关介绍。证据6为成都长豆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签订的在慧投网网站发布广告的合同。证据7中为成都与俱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签订的在慧投网网站发布广告的合同,该合同有发票佐证履行。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在“广告、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经济预测”六项服务与“广告、管理咨询”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六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四项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四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经济预测六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四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