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00892号“思派创品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8

     

    关于第12600892号“思派创品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7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维特(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00892号“思派创品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141号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5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思派创品牌”商标的所有人,也是一家全球性消费品公司,是剃须和美容产品、个人护理产品、专用宠物用品、草坪及花园和家庭害虫控制产品、个人驱虫剂和便携式照明的领先供应商。“思派创品牌”与“SPECTRUM BRANDS”一一对应,是申请人中文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心中,对“SPECTRUM BRANDS”的使用即可视为对“思派创品牌”的使用。“思派创品牌”商标广泛使用在申请人的各项工作、活动及线上线下宣传、销售中。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指定商品上持续广泛地使用复审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品谱(SpectrumBrands)”百度百科词条介绍、品谱中国网站相关截屏;2、品谱公司相关文章、媒体相关报道;3、京东品谱小家电旗舰店相关页面截屏;4、雷明顿(REMINGTON)系列强脉冲光脱毛设备产品网络销售、产品介绍、产品图片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强脉冲光脱毛设备;电疗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分析仪器;医用熏蒸设备;振动按摩器;放射医疗设备;医用激光器;医用紫外线灯;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牙科设备;医用手套;奶瓶;避孕套;假肢;矫形带;缝合材料商品上。
      2、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案件审理阶段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待证事实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在了其核定的强脉冲光脱毛设备等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思派创品牌”的实际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另,申请人称“思派创品牌”与“SPECTRUM BRANDS”一一对应,是其中文商号,“SPECTRUM BRANDS”的使用即可视为“思派创品牌”使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