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6528号“DEGHO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8

     

    关于第36046528号“DEGHO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23号

       

      申请人:马特森化学制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528号“DEGH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8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解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DEGHOST”与引证商标“DEGHOST”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