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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8

     

    关于第36230697号“云批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91号

       

      申请人:浙江蒲惠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毅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697号“云批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含义、呼叫上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云批注”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