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13792号“ANT INVEST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8

     

    关于第34913792号“ANT INVEST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4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3792号“ANT INVEST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70338号“ANT”商标、第18781716号“安赐资本 ANTS CAPITAL”商标、第18781715号“安赐资本 ANTS CAPITAL”商标、第1703842号“蚂蚁”商标、第32224830号“蚂蚁家服  ANT HOME SERVICE”商标、第29675018号“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宣传报道、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五驳回决定是否生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