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8
关于第35893414号“千味菓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44号
申请人:陈湃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3414号“千味菓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8546号“仟味 KING WELL”商标、第4006447号“千味”商标、第4341143号“千味”商标、第8869682号“千味”商标、第12474207号“千味 之星”商标、第28437893号“千味央厨 只为餐饮 厨师之选”商标、第25906235号“千味央厨 只为餐饮 厨师之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查询统计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