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565354号“秘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7

     

    关于第33565354号“秘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56号

       

      申请人:潘翊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5354号“秘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6306号“秘谷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秘谷”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秘谷黄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