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487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7

     

    关于第354487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06号

       

      申请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8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7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90507号“TENCENT SOCIAL A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90508号“腾讯社交广告 TENCENT SOCIAL A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简介、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科学研究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撰写科技文稿、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