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61947号“CART!VA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6

     

    关于第29261947号“CART!VA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970号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61947号“CART!V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34924号“CARTIVATOR”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建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