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6
关于第29261947号“CART!VA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970号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61947号“CART!V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34924号“CARTIVATOR”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建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