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72057号“PILLA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4172057号“PILLA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038号

       

      申请人:北京洁睿家垚烘焙美食屋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172057号“PILL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5127号商标“Mr. 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使相关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巧克力、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糖果等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外文字母“PILLARS”组成,译成中文的意思是“柱、桥墩”等,与引证商标“Mr. 柱”的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中文“柱”在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核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已能将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小源
    刘辰
    凃嘉雯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