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797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63797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57号

       

      申请人:四川中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络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97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96135号商标、第15762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