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84670号“Gil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5984670号“Gil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12号

       

      申请人:欧式面包店北欧艾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4670号“Gi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国际注册第865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GILLI 1733-SOCIETA A RESPONSABILITA LIMITATA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与使用。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标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与使用,即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有一定区别,故暂不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