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69668号“KS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6369668号“KS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42号

       

      申请人:礼赢联盟(北京)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赛得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9668号“K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符合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8935号“KSK KURIM”商标、第8513610号“KSK”商标、第10295390号“KSK”商标、国际注册第1140608号“KSK”商标、第16966407号“客尚客炒货世家 KSK”商标、第20251366号“KS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显著识别字母“KSK”,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