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289号“H&M take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289号“H&M take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692号

       

      申请人:H & M HENNES & MAURITZ AB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289号“H&M take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0247号“H&M”商标、国际注册第934899号“H&M HOME”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244号“H&M”商标、第15971627号“H&M”商标、第7650246号“H&M”商标、第7650284号商标、第26869022号“TAKECARE”商标、国际注册第934899号“H&M HOME”商标、第7650283号“H&M”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244号“H&M”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244号“H&M”商标、第7650251号“H&M”商标、第15971063号“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引证商标七除外)所有人实质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引证商标七除外)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4类“附着到服装上的纺织品制标签”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地址变更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所有人均为同一主体。
      申请人放弃“附着到服装上的纺织品制标签”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附着到服装上的纺织品制标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面巾”等其余复审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在第21类、第22类、第23类、第26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所有人均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24类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第22类、第23类、第24类(附着到服装上的纺织品制标签除外)及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附着到服装上的纺织品制标签”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