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3
关于第36013989号“康派克门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87号
申请人:康亚楠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3989号“康派克门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05341号“K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