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951号“NEXUSTRUCK 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951号“NEXUSTRUCK 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89号

       

      申请人:NEXUS AUTOMOTIVE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951号“NEXUSTRUCK 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50782号“联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43198号“NEXUS INTERNATIONAL SCH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43342号“NEXUS INTERNATIONAL SCH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07534号“TRUCK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51840号“TR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18840号“TRUCKSERVICES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学,远程教育(函授),尤其是借助交互或非交互式电子通讯工具进行的,提供培训,有关陆地车辆零件贸易和分销、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EXUS”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EXUS”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