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38683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0

     

    关于第33838683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66号

       

      申请人:北京绿色永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8683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661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19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591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74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597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26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禾作社”与引证商标一“禾作”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