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83289号“瑞和家居 RUIHE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9

     

    关于第33983289号“瑞和家居 RUIHE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09号

       

      申请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3289号“瑞和家居 RUIHE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8227号“瑞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70727号“瑞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59260号“瑞和财务 A RUIHE FINAN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00500号“瑞和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14362号“瑞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四、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瑞和家居”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瑞和财务”及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会计、寻找赞助”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