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174759号“深澜动力SLAN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9

     

    关于第32174759号“深澜动力SLAN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84号

       

      申请人:郑州深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4759号“深澜动力SLAN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0596号“未来四方集团FUTURE SIFANG GROUP及图”商标、第920823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89760号“KALTENBACH GIETART及图”及图商标、第11219167号“斯能SLAN”商标、第5100250号“SANPOWER及图”商标、第12171558号“SANPOWER及图”商标、第30826376号“SANPOWER”商标、第28045976号“深澜汽车工作室SIGART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八初步审定公告日分别为2018年11月20日和8月20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动车辆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加燃料服务、防锈、轮胎翻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轮胎翻新、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深澜”,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采矿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动车辆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加燃料服务、防锈、轮胎翻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