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74484号“老北市粘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9

     

    关于第33974484号“老北市粘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28号

       

      申请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沈阳品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4484号“老北市粘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构思创作并使用,“老北市”位于沈阳市北市场,由原来的老北市商城改造而成,由具体的实际含义,并不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且经查询已有许多类似案例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及荣誉证书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该商标所含文字“粘食”使用在“糕点;豆包;面条;米果(膨化食品);茶饮料;玉米浆;食用冰”商品项目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10月10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答辩理由:粘食是一种传统美食,由一些具有粘性的米磨成面粉做成的面食糕点,粘食包含了“糕点;年糕;元宵;豆包;面条;米果(膨化食品);汤圆粉”,因此申请人决定放弃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茶饮料;玉米浆;食用冰”三项商品,保留“糕点;年糕;元宵;豆包;面条;米果(膨化食品);汤圆粉”商品项目。且经查询,已有很多类似本案中的带有产品名词商标共存,并未被驳回,因此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同样可以获准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例证商标的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玉米浆;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现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老北市粘食”,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粘食”使用在指定的“糕点;豆包;面条;米果(膨化食品)”复审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年糕;元宵;汤圆粉”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年糕;元宵;汤圆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