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9
关于第35013334号“SMARTCAST WIRELESS
CONNECTED PLATFO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451号
申请人:克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3334号“SMARTCAST WIRELESS CONNECTED PLATF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63363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