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190号“CYCLO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453号
申请人:CYCLOTECH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190号“CYCL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4657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406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