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34500号“天然博士女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8

     

    关于第35734500号“天然博士女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95号

       

      申请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4500号“天然博士女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创设的词汇组合,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天然博士”的合法延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然博士女士”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