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4
关于第34948634号“I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87号
申请人:合复税务师事务所(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8634号“I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5689301号“NT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30845号“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