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96014号“易签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3

     

    关于第36096014号“易签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36号

       

      申请人:山西玖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6014号“易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5267号“易通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另,申请商标由“易签通”构成,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