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3
关于第30452967号“GOODIP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385号
申请人:济南固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52967号“GOODI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313738号“I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一现在“电子记事器;人脸识别设备;办公室用打卡机;发光式电子指示器”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557783号“IP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现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