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2
关于第359901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41号
申请人:顾春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0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05419号“ZHEN RAN WU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50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08368号“樱桃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44619号“森林港湾 FOREST HARB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在除“工作台”之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工作台”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作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养宠物栖息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共存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