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04261号“麋鹿市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2

     

    关于第35404261号“麋鹿市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38号

       

      申请人: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泰智慧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4261号“麋鹿市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3092号商标、第23534397号商标、第34591670号商标、第34007176号商标、第345445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截图、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麋鹿”,使用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